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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16-12-27
【实施日期】2016-12-28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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