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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三九号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239号
【发布日期】2017-3-22
【实施日期】2017-3-22


  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一号)

  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

  (一)将第一至六项中的“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删除“涉外代理机构”中的“涉外”;

  (三)将第二项中的“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22日

(稿件来源:知识产权局)


附件: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1993年12月18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三九号修改)


各专利管理机关、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根据中国专利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现就我局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受理台胞提出的国际申请。

  二、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中,以及处理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台胞提出的、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五、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者对于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六、台胞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办理国际申请有关事务,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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