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解读>对外贸易

来源: 类型: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解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一个月后正式施行。该《规定》并非一项全新的规章,而是根据我国禁毒形势发展的需要,对2000年《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修订。近日,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对《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新特点进行了解读。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国禁毒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周边毒源地包围,受境外毒品的冲击和国内涉毒因素增加的共同影响,毒品问题依然严峻,仍呈发展蔓延趋势。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依靠人民群众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遏止毒品来源和危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政府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在打击毒品犯罪、堵源截流方面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产业司负责人说,此次修订《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结合禁毒工作需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全面管理,培育企业守法自律意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对外贸易法》,依法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现高效、精简、统一的要求。
  产业司负责人介绍说,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增加了进口核查内容
  根据目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新《规定》除规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外,增加了进口核查内容。根据第九条规定,应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核查请求,公安部将有关材料转送商务部,由商务部对经营者真实性、资质及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途合理性进行核查,由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用途、用量进行核实。商务部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没有问题的进口,商务部将有关信息反馈公安部。
  二、增加了样品核查规定
  原《规定》没有明确对核查产品样品如何操作。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核查产品样品无论数量大小,一律实行国际核查,核查时限与一般贸易项下大宗产品进出口核查时限无区别。上述核查方式不利于企业正常国际贸易的开展。新修订的《规定》第八条增加了样品核查规定,即100克(含)样品无须核查,只需根据一般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许可证即可。此项规定在规范企业合法贸易行为的同时,为正常贸易开展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增加了全面控制原则
  所谓全面控制原则,就是发现拟进出口的货物存在被转用于非法用途的可能时,须停止拟进行的国际贸易。根据《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为落实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政策,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借鉴了对军民两用物品管理的“全面控制”原则,新《规定》第十一条相应增加以下条款,“如发现拟进出口的核查化学品有流入非法用途的可能,商务部可撤销已签发的许可证。”
  四、增加了企业加强自律建设的内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增加第十条“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五、调整了核查目录
  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明确核查产品名称,便于操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关于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对麻黄素、伪麻黄等麻黄类产品进行分解,共详细列明了19种。同时,去掉了原需核查,但新出台《条例》目录中减去的二氢黄樟素,形成目前的核查管理目录共两类33种。
  产业司负责人表示,商务部作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将配合新《规定》的出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并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对外贸易,确保有关法规得以有效实施。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