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处罚

来源: 类型: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合函[2016]822号)

当事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我部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违规参与尼日利亚沿海铁路(以下简称尼铁)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我部依法向中铁三局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中铁三局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19日,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公司)与尼日利亚交通部正式签署尼铁项目商务合同。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16日、18日,中铁三局有关人员在未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的情况下,3次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的名义致函尼交通部,向尼方提交尼铁项目实施方案。1月22日,尼交通部致函中土公司,要求将尼铁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将取消合同。2月3日,中国中铁致函尼交通部,表示:中铁三局有关人员未经中国中铁授权与确认,以中国中铁名义开展谈判并提交了不切实际的尼铁项目方案;中国中铁将不参与该项目。7月1日,中土公司与尼交通部正式签署尼铁项目一号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价格下调了一定金额。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中铁三局未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的情况下,仍对外接洽项目并报价,违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2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的规定,扰乱了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经营秩序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中铁三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铁三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3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6年10月8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