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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97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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